(2016)津0105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贾振兴、金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贾振兴,金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2064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董事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隋立中,员工。被告贾振兴,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金素霞,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原告房信公司与被告贾振兴、金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立中,被告贾振兴、金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信公司诉称,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2625.80元,故原告起诉。被告贾振兴辩称,一、小区卫生差,楼道大门、纱窗不知去向;二、门禁损坏,闲杂人等随意进出,窃案频发;三、消防设施距被告户门过近,影响逃生;四、小卧室窗外缺少空调基座;五、小区两个出入口仅开放一个;六、停车位常被堵占;七、个别业主圈占公共面积;八、楼内线缆辐射问题;九、电梯内广告收入不公布。因此,被告拒绝交费。被告金素霞辩称如上。经审理查明,围绕天津市河北区嘉畅园×号房屋(建筑面积76.78平方米),原告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系业主。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元计算,被告欠费计2625.8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相应的服务、交费义务。关于被告辩称事项,本院的观点是,车位问题很大程度上属于小区车位规划设计范畴,虽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告,但其影响业主日常生活也不容忽视。消防设施、空调基座、楼内线缆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建筑设计事项,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业主圈占公共区域,尽管原告强调己方曾提示、规劝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治理,但不能说明原告已竭尽职责。关于卫生、楼道大门、纱窗、门禁等问题,虽掺杂有个别业主素质低下及避免业主装修无意间损坏等原因,但不能由此减轻原告管理服务职责。至于窃案,原告的安保服务并不等同于严格的安全保卫、财产保管关系,业主应加强自身防范,不应过分强调原告责任。关于电梯广告收入,原告应充分重视被告意见,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合理方式予以公布,尽力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综上,原告的管理服务存在不足,应适当核减被告欠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贾振兴、金素霞共同按2625.80元90%的比例支付原告房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363.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容丽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