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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怀强与人杨立冬、胡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强,杨立冬,胡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杨立冬,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胡炜,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怀强与被执行人杨立冬、胡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怀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4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炜于2016年4月13日直接给付胡炜执行款2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胡炜与申请执行人王怀强已达成还款协议,现该案执行期限到期,申请执行人王怀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王怀强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