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95号原告徐某某,女,1978年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清平,耒阳市五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75年2月2日生。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0日在某某市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7月19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叫肖某甲,女孩叫肖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致使婚后两人因为个性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沉迷于赌博,完全不顾及家庭,并且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11年12月份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此后原、被告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肖某乙随原告生活,男孩肖某甲随被告生活。被告肖某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0日在耒阳市导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7月19日生育双胞胎,男孩肖某甲出生后一直随被告肖某某一起生活,女孩肖某乙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婚生小孩肖某乙、肖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常住人口登记卡、(2011)耒巡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书、证人胡四秀、胡春生、罗方淑当庭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审核,足以认定。被告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造成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在两次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婚姻持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放任夫妻感情的破裂,而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可见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徐某某诉请离婚,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小孩肖某乙、肖某甲,因肖某乙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肖某甲从出生至今一直随被告生活,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环境,故原、被告离婚后,肖某乙随原告生活较为妥当,肖某甲随被告生活较为妥当。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小孩肖某乙(2011年7月19日生)随原告生活,婚生小孩肖某甲(2011年7月19日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各自负担随其生活小孩的抚养费用,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凡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