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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戴剑敏,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2月1日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戴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l时许,被害人姜某某与被害人姜某甲等人相约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珠冈路东方地摊市场大排挡吃宵夜,姜某某到达时按汽车喇叭及闪汽车大灯与姜某甲等人打招呼,该行为引起坐在旁边吃宵夜的贾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的不满,双方遂发生口角。随后,贾某某和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和雷某某、李某某(后二人均已判刑)持刀追砍姜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并砸坏姜某某的一辆粤SXXX**号牌东南牌小汽车(维修价格为7184元)、姜某甲的一辆粤SXXX**号牌力帆牌小汽车(维修价格5530元)。作案后,刘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陈某某等人向姜某某赔偿51800元。2015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网上追逃,同年8月1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北门绿色给力网吧内将刘某某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姜某某、姜某甲的陈述,证人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保险车辆受损修理估价单,发票,汽修厂结算单,赔偿协议书,收据,撤案申请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同案人陈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辩解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只毁坏被害人的车辆,没有殴打被害人,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罪责。经查,贾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贾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姜某甲发生口角后,遂纠集雷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去报复姜某某、姜某甲,过程中,贾某某安排雷某某、李某某负责破坏对方的车辆,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负责持械打对方的人,到现场后刘某某等人按照贾某某的分工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尽管分工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报复被害人的目的,即打人和砸车,而且他们的行为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刘某某应对故意伤害他人和故意毁坏财物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仅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是未成人犯、从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淑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