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4行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红玲等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张吉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300号原告暨原告张红艳、张吉安的委托代理人张红玲,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张红艳,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原告张吉安,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懿,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红玲、张红艳、张吉安(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被告海淀区政府通过海淀区政府(2015)第303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答复三原告“经查,国土海淀分局尚未收到您所描述地块的征地申请材料,故区政府未获取其相应的征地批文”。三原告认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是区政府应履行职责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侵犯公民知情权,违反法律法规。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海淀区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经审查,2015年9月7日,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告知书》,三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告知书》违法。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5)四中行初字第112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本案中,三原告要求撤销《告知书》,系针对同一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玲、张红艳、张吉安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张红玲、张红艳、张吉安。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