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意轮胎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刘平、王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意轮胎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刘平,王冬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2200号原告南京中意轮胎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8053-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高力汽配科技城栖霞大道18号6幢54号。法定代表人沈继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0745-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18号高力汽配城6幢42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平,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王冬梅,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南京中意轮胎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华泰轮胎有限公司、刘平、王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