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恒星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忠元、于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石油公司后院。法定代表人孙静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忠元、于常生(曾用名于成龙)、于忠英、刘亚斌、陈万祥、高小华、李世伟、蔡立洪、周吉夫、张庆余、丁德力、邵井艳、王晓东、李曙光、孟照荣、黄桂云、王艳华、孙艳秋、牛重山、秦爱晶、刘信、孙有全、王世君、王树坤、付金龙、孙秀珍、赵相志、刘兆君(曾用名刘恒星)、张延生、董丛君、陈世全、孟照华、杨德军、王丽明、李剑锋、田广彬、胡郎、李洪君、张传斌、黄玉楼、丛亮珠、陈力、张淑伟、徐宏、付丽娟、孙淑芹、于得海、张伟光、刘永志、李秀军、赵本利、温国昌、于秀波、吴福军、刘春峰、丛喜伍、张桂荣、宁淑华、姚凤芝、陈雪芹、蒋斌、蒋桂新等62人。诉讼代表人陈万祥,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平行路。诉讼代表人刘恒星,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诉讼代表人杨德军,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龙翔家园。申请复议人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双鸭山宏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世涛审判员 于静哲审判员 于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