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依黁与黄世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依黁,黄世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郑依黁,男,193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世煌,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依黁与被告黄世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依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郑依黁负担。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林洁敏人民陪审员 林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