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晓芳、黄根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581号申请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晓芳、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富阳市宏鑫钢构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黄根生、蒋红琴、王光显、徐慧连、徐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6227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7801元,执行费77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余晓芳、徐航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等信息,徐航名下浙A×××××车辆本院已进行动态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实际已不经营,名下无资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58-2号17、18、19层房产本院已拍卖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取得,其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12号、12-3号房产本院已查封,需函告首封法院协商处置权;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富阳市宏鑫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王光显、徐慧连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资产;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根生、蒋红琴、富阳市宏鑫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正在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故作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