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仲彪与孙月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彪,孙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801号申请执行人仲彪,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孙月阳,女,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仲彪和孙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孙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仲彪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元,并支付原告仲彪违约金(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600元,由原告仲彪负担86元,被告孙月阳负担351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予原告仲彪。查明,被执行人孙月阳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情况无异议。根据本案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月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2600元(不含执行费、逾期利息等)。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殷东树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