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培与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培,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周培。被执行人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渝章,董事长。关于周培与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0290元,执行费725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开发的如皋市水绘绿源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水绘绿源所有的商品房均已被另案查封,现因该小区尚未竣工验收,未能领取房屋产权证,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所涉金额巨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