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龙会曙与崔委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会曙,崔委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龙会曙,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9区鸿昌花园1栋6座16A,身份证号码4414221967********。被告崔委玲,女,汉族,1957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号*栋501,身份证号码4403071957********。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会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