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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龙会曙与崔委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会曙,崔委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龙会曙,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9区鸿昌花园1栋6座16A,身份证号码4414221967********。被告崔委玲,女,汉族,1957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号*栋501,身份证号码4403071957********。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会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