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强与吴婷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吴婷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7179号原告吴强。委托代理人高源,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吴婷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