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满花与史现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花,史现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705号原告刘满花。被告史现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花与被告史现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满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满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刘满花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