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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满花与史现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花,史现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705号原告刘满花。被告史现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花与被告史现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满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满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刘满花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