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陆川县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戈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川县旺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戈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戈,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戈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戈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戈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