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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郭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林,郭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440号原告张福林,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明市。被告郭兴平,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林与被告郭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林负担。审判员  李勤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