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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费29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汤文土与孙建宁、劳亚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291、292号原告汤文土与被告孙建宁、劳亚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分别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372、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建宁、劳亚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482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291、2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