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德勇申请执行曾建、周正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5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勇,曾建,周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勇,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曾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周正英,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曾建在成都市新都区征用的土地1.5亩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