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学英与赵厚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英,赵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英,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厚亮,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学英与赵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8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厚亮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学英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厚亮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8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