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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民初792号原告许某。被告于某1。原告许某诉被告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于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依���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于某2。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迷恋网络游戏、好吃懒做,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对我们母子不管不顾,将家里仅有的几万存款偷偷取走花掉,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均无济于事,夫妻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现已达成完全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于某2归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于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家中有八万多元存款在原告手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于某2。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儿子,婚后感情基础是好的。二人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双方应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做到互相体谅和谅解。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为促使双方和好,也为其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