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冰白申请执行杭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冰白,杭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胡冰白,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杭连飞,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冰白申请执行杭连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位于棋盘井镇宏达B2区10号楼25号车库一间住所,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