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鹏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45号申请人刘鹏。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名苑小区A座商住楼1-2层。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刘鹏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申请,要求对肇事车鲁N×××××号小型轿车(车主系崔新卫)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中的医疗费10000元先行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车主系崔新卫车号鲁N×××××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中医疗费中的壹万元先行给付,在十日内给付。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荣业附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限期为二年。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开户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处。账号:37×××2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