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红岩与蒲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岩,蒲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1163号原告李红岩,男,蒙古族,车站职工,住址科左后旗。被告蒲坤,男,汉族,无业,现住址科左后旗。原告李红岩与被告蒲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被告蒲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还款。到期后,虽然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至今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被告蒲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双方约定,此款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还,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并要求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的认定依据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借据,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作为债务人,对其债务应负有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蒲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450.00元,减半收取37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74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春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