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爱棉、苏婷等与易景惠、先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景惠,张爱棉,苏婷,苏某,先永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景惠,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127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棉,女,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82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婷,女,壮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82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法定代理人:张爱棉,系苏某之母。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闻生,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先永红,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公民身份号码×××0053。上诉人易景惠因与被上诉人张爱棉、苏婷、苏某、原审被告先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景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景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为618元,由上诉人易景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王 瑄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长琴梁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