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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戎永峰,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叶吕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欠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治理费150000元及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款由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利息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由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常州永康室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尚欠治理费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以另案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号大众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号上海别克牌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现未执行到任何款物。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苏04民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对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苏04民破2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苏040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对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2016)苏04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0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040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代理审判员  张冬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