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峰与范政松、高彩平、祝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峰,范政松,高彩平,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黄峰,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范政松,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高彩平,女,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祝峰,男,汉族,干部,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黄峰与被执行人范政松、高彩平、祝峰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范政松、高彩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祝峰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