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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恢20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路洪刚与刘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44号申请执行人路洪刚。被执行人刘忠。本院在执行人路洪刚与被执行人刘忠(2014)滨塘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路洪刚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法律释名: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