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郭小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38号罪犯郭小江,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中二法刑二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小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天一、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郭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郭小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5月间,该犯从陈金炎(另案处理)处先后取得支票若干,采用以支票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莱华人民币176900元、被害人潘某花人民币15万元;采取以支票票面金额20%的差额兑换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楼某鸯人民币857628.8元;采取以支票支付货款或运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9506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明人民币323014元、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445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浙人民币76340元,共计人民币1753392.8元,上述支票均因帐户内没有足额资金或挂失作废被退票。2011年5月,该犯逃匿并断绝与被害人一切联系。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03.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郭小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票据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