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2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68-1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封梅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桐君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封秋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委托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汽牌SX4255NT32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1113B001541,车架号为LZGJLNT41DX009321,排量为11596ml,仪表显示里程为93513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13年2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8日,年检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和开乐牌AKL9391GSN重型普通半挂车【车牌号为挂,车架号为LF59DAD3390SN0912,车辆出厂日期为2009年8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年检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的组合货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裕鼎二手车2015第14-001-9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143902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柳艳书(公民身份号码)以1564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汽牌SX4255NT32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和开乐牌AKL9391GSN重型普通半挂车【车牌号为挂】的组合货车一辆以1564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柳艳书(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柳艳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柳艳书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