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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日光诉被告延吉市木花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日光,延吉市木花婚礼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458号原告:许日光,男,朝鲜族,住址为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延吉市木花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申忠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日光诉被告延吉市木花婚礼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日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日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日光承担。审判员  李景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