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华、李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华,李蔷,田旺,葛德光,葛德友,XX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朝民。委托代理人苗雨锋。被执行人周志华,男。被执行人李蔷,女。被执行人田旺,男。被执行人葛德光,男。被执行人葛德友,男。被执行人XX志,男。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华、李蔷、田旺、葛德光、葛德友、XX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丁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