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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海男申请执行谷玉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谷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男,男,蒙古族,霍林郭勒市供热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谷玉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刘海男申请执行谷玉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终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