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784号原告:浙江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道感堂村。法定代表人:胡修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古柯观鱼)2幢101-104室。法定代表人:钱幼良。原告浙江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同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