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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梁成民与朱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民,朱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904号原告梁成民,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民,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学凯、陈庆龙,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民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