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卢云与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张卢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张卢平,张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837号原告卢云。被告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卢平。被告张卢平。被告张弘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与被告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张卢平、张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