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杨凤怀、王传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杨凤怀,王传丽,张松太,王焕玲,李云宽,张慧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4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磊,该行行长。被告:杨凤怀,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传丽,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杨凤怀之妻。被告:张松太,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焕玲,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松太之妻。被告:李云宽,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慧兰,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云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杨凤怀、王传丽、张松太、王焕玲、李云宽、张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之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