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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计海兵与被执行人王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海兵,王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计海兵,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王满军,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满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5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