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申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建斌、孟友国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建斌,孟友国,刘达章,张春明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申字第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建斌,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安福县。委托代理人:曾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友国,男,汉族,1949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委托代理人:张晓勇,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刘达章,男,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安福县。一审第三人:张春明,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安福县。再审申请人曾建斌因与被申请人孟友国、一审第三人刘达章、张春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赣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曾建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杰代理审判员 刘 瑾代理审判员 胡爱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