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寿珠芳、周顺法等与俞伟江、俞水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珠芳,周顺法,周以春,俞伟江,俞水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寿珠芳。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顺法。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以春,公民号码330681198611223873。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寿珠芳,系周顺法的妻子、周以春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伟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水英。上诉人寿珠芳、周顺法、周以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珠芳、周顺法、周以春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寿珠芳、周顺法、周以春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寿珠芳、周顺法、周以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寿珠芳、周顺法、周以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