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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东艳与北京汪小荷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艳,北京汪小荷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字第3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艳,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洪泉,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汪小荷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鲁各庄大街北巷31号。法定代表人陈玲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艳与被上诉人北京汪小荷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东艳因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7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东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东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东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东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东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力书记员郑孟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