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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于2015年10月1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与潘胜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潘胜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文绮。被执行人潘胜冰,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于2015年10月1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其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斌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