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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69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