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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XX诉姜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姜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945号原告徐XX,男,生于1989年4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姜XX,女,生于1988年9月9日,彝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姜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XX承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