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重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德生与唐洪侠、李帅国、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生,李帅国,王叔芹,唐洪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重字第4号(2015)五民重字第4-1号原告王德生,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民意乡中发村王大院屯。委托代理人吴畏,黑龙江天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国,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吉林省榆树市向阳镇横道村才立屯,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叔芹,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民意乡中发村王大院屯。被告唐洪侠,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土桥镇。委托代理人李铁英,吉林省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对原告王德生诉被告李帅国、唐洪侠、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五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下属第7行和第8行中的“被告王红侠”、第3页下属第3行和第13行中的”被告王洪侠”和第4页上属第2行中的“被告王洪侠”均应更正为“被告唐洪侠”。审 判 长 李景权人民陪审员 王素贞人民陪审员 付秀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房金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