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546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大波,原罗湖区罗湖村3栋301房创意棋牌室经营者。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9日释放。因本案,2016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皮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崔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罗湖村创意棋牌室老板许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杨某的召集下,前往棋牌室“坐庄”发牌并与叶某、林某、彭某、张某、周猛、王某甲、祝某(以上七人均已判决)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至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乙、崔某赢利两万多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杨某与叶某等人发现王某乙、崔某二人,有利用特制的扑克牌、带扫描功能的打火机、耳机等工具“出千”的嫌疑,遂召集在场参赌人员起哄,以索取赌债为由,强制扣押王某乙、崔某二人,不让二人离开现场,并逼迫其交出身上所有赢得的赌资及本金。王某乙、崔某二人交出身上赌资与钱款后,林某、彭某、周猛、王某甲、祝某、张某等人认为钱款不够,又在被告人杨某以及许某、叶某的带头下,以累计多次赌博被王某乙、崔某二人“出千”导致输下巨额钱款为由,经在场人员集体协商,一致要求王某乙、崔某二人退还赌博赢利的人民币20万元并拿出银行卡及说出密码。王某乙、崔某二人不从,王某甲、林某、杨某、叶某等人便对王某乙、崔某二人实施殴打,其他在场人员则配合看管王某乙、崔某二人不让其离开。在此期间,祝某、张某因想趁机参与分赃故在现场起哄并协助看管两名被害人,其中张某还多次从中充当说客身份劝王某乙还钱。之后,被害人王某乙、崔某被逼迫无奈交给银行卡及密码,由许某作代表去银行柜员机取回现金人民币112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杨某负责分钱。2015年5月29日12时许,王某乙趁王某甲、林某等人不备报警。民警到场后先将林某等六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随后又通过网上追逃将叶某与许某抓获归案。2016年1月15日,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经统计核对,本案中涉案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6730元、港币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崔某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称其经营涉案创意棋牌室召集赌博,并与许某一起管理、抽水。案发当天由于二名被害人“出千”被发现,后杨某与同案犯让被害人交出所赢的钱及随身银行卡,并逼问密码及同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而杨某与二被害人存在拉扯行为的情况。二、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王某乙与崔某到涉案创意棋牌室参与赌博坐庄时赢了钱而被赌客怀疑“出千”并要求退钱及赔偿,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殴打,杨某抢去崔某的手袋,殴打及逼迫王某乙交出银行卡及密码,许某持王某乙的银行卡取出现金。同时证实杨某、叶某参与殴打、威胁;王某甲、林某参与赌博、殴打及威胁;祝某、周某、彭某参与赌博、威胁,但没有殴打行为;张某有参赌,但没有殴打及威胁,只充当说客,后二被害人趁没人看管时则报警的经过。(二)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由创意棋牌室的老板杨某召集到棋牌室参与赌博约十来人,后崔某与王某乙因赢钱被怀疑“出千”,当场被交出本金、赢利及包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3000元、港币10000元,同时二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且受到殴打,逼迫交出银行卡及密码,由许某持银行卡取出款,后趁没人看管时则报警的事实及经过。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经营的棋牌室于2015年5月份开始有打麻将、“斗牛”的赌博行为。涉案当天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乙、崔某在赌博时“出千”,叶某、王某甲将二被害人限制在麻将房里并提出让二被害人将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赔偿,在场赌客表示如果二被害人不赔偿,则由杨某赔偿,同时,杨某、叶某、王某甲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叶某提议拿二被害人的银行卡取出款项,并逼问出密码,后由许某持五张银行卡到银行取款,共取出人民币21200元,许某自留下人民币10000元,拿回人民币11200元回棋牌室的事情及经过。(二)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创意棋牌室由许某及杨某经营,案发当天由杨某召集人到棋牌室参与赌博,叶某因怀疑王某乙“出千”引起争执,并让王某乙交出“出千”工具,也让杨某赔钱,杨某及许某让二被害人赔偿,杨某、叶某、王某甲、林某均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的涉案相关事实及经过。(三)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林某由杨某召集到棋牌室参与赌博,期间,叶某因怀疑王某乙“出千”引起争执,并让王某乙交出“出千”工具,也让杨某赔钱,杨某、叶某、王某甲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场的人起哄,要求退还所赢的钱,由许某守在门口,大家轮流看着二被害人,杨某在房内逼迫二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由许某到ATM机查询取款,并交回人民币10000元的事情及经过。(四)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创意棋牌室的经营者是许某及杨某,杨某经常召集人员到创意棋牌室赌博,由杨某或许某进行抽水,案发当天叶某有拿刀威胁,叶某、杨某、王某甲、林某、周某有参与动手殴打二被害人,其他人进行威胁要钱,并由许某取回了人民币10000元的事情及经过。(五)证人彭某的证言与上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创意棋牌室的老板娘杨某经常组织赌博行为,并进行抽水,案发当天由杨某召集彭某参与赌博,二被害人轮流坐庄,后叶某发现王某乙“出千”使用的工具,王某乙也承认“出千”的行为,二被害人受威胁后交出了随身所带的现金约几万元,林某、叶某、杨某、王某甲殴打王某乙,叶某拿水泼崔某,要求凑齐人民币20万元,杨某逼迫二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由许某从银行卡里取钱,彭某称没有离开现场是等待杨某赔偿损失,但没有分到钱的事情及经过。(六)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创意棋牌室的老板杨某召集赌博人员,由王某乙、崔某坐庄,期间,叶某发现二被害人“出千”,并找出“出千”工具后,由叶某、杨某让二被害人赔偿人民币20万元及实施殴打行为,二被害人交出随身的现金仍不够赔偿,被迫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取回的款项仍不够,大家在等待赔偿款时,王某乙打电话报警后被抓获的事情及经过。(七)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创意棋牌室的老板是杨某,案发时,由创意棋牌室的老板娘杨某召集祝某参与赌博。后林某告诉祝某说捉到“出千”的人,让祝某等待赔偿,在限制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杨某有殴打二被害人的行为,祝某有威胁行为,且由杨某、许某提议持二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并由许某取回人民币10000元继续让二被害人凑钱,但没有分到钱就被民警抓获的事情及经过。(八)证人张某的证言与上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证实案发当天叶某发现王某乙“出千”行为后,叶某、杨某殴打二被害人,让交出随身的现金,要求凑齐人民币20万元,杨某逼迫二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由许某查询核实银行卡密码,在限制二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期间,王某乙有让张某帮助报警,张某怕惹事不敢报警的事情及经过。(九)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5日16时50分左右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的事实。四、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杨某召集王某乙、崔某与王某甲、林某等人到深圳市罗湖区村创意棋牌室进行赌博,后杨某、王某甲等人以王某乙、崔某“出千”为由强行扣留二人并让交出所赢的现金、本金,并以赔偿为由逼迫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且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后二被害人趁涉案被告人不备报警,该案立案侦查的事实。(二)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相关事实。(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现场缴获赌资、打火机、耳机碎件等物品的事实。(四)银行账单,崔某、王某乙银行卡交易记录,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证实涉案相关事实。(五)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身份情况及具有犯罪前科等相关事实。(六)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同案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五、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乙、崔某的伤情鉴定文书,证实二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事实。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一组,证实涉案相关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及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指控开设赌场罪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但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异议,不承认控罪,辩称自己也为受害人,没有参与非法拘禁涉案二名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罪犯许某及被告人杨某在本市罗湖区罗湖村经营“创意棋牌室”,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召集他人进行赌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两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对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供认不讳,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认为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及开设赌场罪,依法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涉案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上述涉案打火机、耳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燕群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岩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四、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五、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七、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