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申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文祥与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文祥,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文祥,男,1937年10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号。法定代表人:王守伟,该研究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徐文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3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文祥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的诉讼请求属于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我于2015年6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于2015年11月19日才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告知不受理,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徐文祥所提各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上述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在案件立案后,裁定驳回徐文祥的起诉,并无不妥。经审查,本案亦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徐文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徐文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文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孙德一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铁笑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