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细颜、苏建军等与麦文洁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细颜,苏建军,麦文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陆细颜,女,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执行人苏建军,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麦文洁,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陆细颜、苏建军与被执行人麦文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实,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3月14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麦文杰。被执行人麦文洁在2016年3月22日对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申请执行人陆细颜、苏建军在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并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应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陆细颜、苏建军要求强制执行(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