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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林伟杨与清远市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杨,清远市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464号原告:林伟杨,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12。被告:清远市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B28号区。法定代表人:XX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杨诉被告清远市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杨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伟杨负担。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