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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张云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张云亭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787号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任道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罕鸣,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职务董事长。被告张云亭,别名张智学,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张云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