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段勇与王玉勤、王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勇,王玉勤,王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段勇,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王玉勤,男,汉族,50岁左右,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志勤,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勇诉被告王玉勤、王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玉勤、王志勤,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